《歐盟商標條例》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下述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費用變動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歐盟商標條例》中會將原先屬于《歐盟商標費用條例》(Community trade mark fees regulation)的內容納入其中。即,新的《歐盟商標條例》生效后,不會再有單獨的《歐盟商標費用條例》作為配套。
本次費用變化最大的是申請費和延展費收費方式。
以往,在電子申請的情況下,歐盟商標的申請費為900歐元(共涵蓋三個擬保護的商品和/或服務類別),從第四類商品或服務開始每類加收150歐元費用。根據(jù)本次修改,歐盟商標申請費將采取更加純粹的階梯費率(所謂“一類一價”):具體而言,即在申請時如果只保護一個大類下的商品或服務,則應繳納850歐元申請費;保護兩個大類下的商品和/或服務,則在前述850歐元基礎之上加收50歐元;從第三個大類開始,每類加收150歐元??梢钥吹?,和原有的申請費體系相比,在新的申請費體系下,只申請一個大類的申請人所花費的申請費是相對有所減少的;申請兩個大類的花費與之前持平;而申請三個及以上大類的花費則比原有體系要高一些。這被認為符合本次歐盟商標改革提出的更加重視中小企業(yè)及個人申請人需求的宗旨。
相應的,本次修改后,歐盟商標的延展費也將采取更加純粹的階梯費率,即:如果僅保護一個大類,則其延展費為850歐元;第二個大類在前述費用基礎上加收50歐元;從第三個大類開始,每類收取150歐元。前述費用也比現(xiàn)行的延展費體系(1350歐元涵蓋三個大類商品和/或服務,自第四類起每類加收400歐元)有了實質性的減少。
此外,其他一些官費數(shù)額也有了不同程度的降低:例如,提起權利喪失或無效程序的基礎費原為700歐元,修改后減少為630歐元;又如,提起申訴程序的基礎費原為800歐元,現(xiàn)降低為720歐元。
二、實體規(guī)定的修改
此次《歐盟商標條例》所涉及的對實體規(guī)定的修改是多方面的。
(一)部分修改將于《歐盟商標條例》修正案公布之日起90天后(即自2016年3月26日起)開始生效,在此僅擇其要者介紹如下:
1.歐盟商標申請將不再被允許通過成員國商標局進行提交。
2.目前關于提交第三方意見期限的實踐做法得到了成文化,即,在異議期截止之前,或在異議決定做出之前,均可向官方提交第三方意見。
3.官方有權在歐盟商標注冊之前的任何時間依職權重啟針對絕對注冊障礙的審查。
4.原先適用于形狀商標的禁止性規(guī)定(第7條第(1)款第(e)段),現(xiàn)在也擴展適用于聲音、顏色等其他具有功能性的標識。
5.IP Translator判決(第C-307/10號)關于商標分類的實踐做法得到了成文化。
(二)另有部分修改則在修正案公布之日起21個月后(即自2017年9月24日起)開始生效,其中較為重要的有:
1.不再強制要求商標具有書面可呈現(xiàn)性(graphic representability) 。也就是說,只要其呈現(xiàn)能夠滿足清晰、精確、自洽、可外化等條件,擬尋求歐盟商標保護的標識被允許通過一般現(xiàn)有技術以任何合適的形式進行呈現(xiàn)。
2.請求優(yōu)先權將只能在遞交申請的同時進行,而不能像現(xiàn)在一樣可以后續(xù)提出。
三、名稱和組織機構的調整
“Community trade mark”(共同體商標)將正式退出歷史舞臺,“European Union trade mark”(歐盟商標)將成為惟一的正式名稱取而代之。而歐盟商標主管機構的名稱也將從目前的“歐盟內部市場協(xié)調局”(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正式更名為“歐盟知識產(chǎn)權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英文縮寫EUIPO),其下屬部門和機構的名稱屆時也會做相應的變更。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新的《歐盟商標條例》將自修改公布之日起90天后即2016年3月26日正式生效。部分修改,例如上文第二部分第(二)段所涉內容,其生效則晚于前述日期。